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通知指南 > 2026年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会展活动)申报通知

2026年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会展活动)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6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0

为加快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根据《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在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会展项目品牌做精做强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会展活动予以支持。

一、适用区域

专项发展资金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规划区域。

二、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行业协会、国际组织等。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

(三)本指南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四)申报项目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市、区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2、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者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在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会展项目品牌做精做强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会展项目,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对举办场地规模1万(含)平方米以上或者日均观展入场人次1万(含)以上人次的展会,即会展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或者日均观展入场人次达到1万的,支持10万元,在此基础上会展场地规模每增1000平方米或者观展入场人次每增1000人加1万元,最高支持30万元。

2、对举办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的展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招商宣传和安全防范等费用,按照50%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对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上海优秀展览会,给予每个展会30万元资金奖励;对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上海品牌展览会,给予每个展会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经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每个展会30万元的资金奖励。

会展项目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2025年度上海优秀展览会”或“2025年度上海品牌展览会”,同时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可同时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

4、对举办场地规模达到2000平方米的展会,属于上海市“3+6+4+5”产业体系(包括: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四大新赛道;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材料五大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经审核认定,每个展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会展项目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申报类型的,可同时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支持规模以上展会申报材料

(1)《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会展活动)申报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会展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

(4)属于展览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含)的,提供场馆方出具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属于日均入场人次不低于1万(含)人的,提供第三方门禁服务商出具的展会入场人次佐证材料(入场人次相关展后报告、每日数据等)、举办单位与第三方门禁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

(5)属于联合举办的,应提供多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

(6)其他补充材料。

2、支持会展企业开展招商宣传和安全防范申报材料

(1)《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会展活动)申报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会展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场馆方出具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

(4)会展项目涉及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方面的合同及费用支出凭证。

(5)会展项目涉及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等方面合同及费用支出凭证。

(6)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相关佐证材料(相关照片、宣传资料等)。

(7)属于联合举办的,应提供多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

(8)其他补充材料。

3、支持会展项目品牌做精做强

(1)《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会展活动)申报表》(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会展项目获得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2025年度上海优秀展览会”、“2025年度上海品牌展览会”或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证明材料。

(4)展后报告(含项目实施情况、图文资料等)。

(5)属于联合举办的,由各举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各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

(6)其他补充材料。

4、支持属于“3+6+4+5”产业体系展会

(1)《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会展活动)申报表》(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会展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场馆方出具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

(4)会展项目所属产业属于上海“3+6+4+5”创新产业体系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展商名录、展位图、行业领域龙头单位参与展会相关情况等。

(5)展后报告(含项目实施情况、图文资料等)。

(6)属于联合举办的,由各举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各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

(7)其他补充材料。

(二)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采用pdf格式。提交介质为U盘(一份)。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会展项目完成时间分批将申报材料送到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第一批:项目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的,请于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期间报送材料。

第二批:项目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的,请于7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报送材料。

第三批:项目于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的,请于10月10日至10月20日期间报送材料。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确保立项,获得扶持资金。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直招企业入驻,签订扶持协议,落实企业退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人才创业,0元注册公司,免费提供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

Copyright © 2002-2030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版权所有
电话:15618903837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1栋1108室 备案号:沪ICP备1900249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