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全方位提升杨浦产业创新实力和发展能级,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核心主导的“1+2+3+4”创新型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支持领域
1.以数字产业化为核心、产业数字化为支撑的数字经济产业;
2.符合上海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导向的产业;
3.杨浦重点聚焦发展的“在线新经济、智能制造、创意设计”等三大千亿集群及“科技服务、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绿色低碳”等四大新兴领域产业。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在杨浦注册设立,诚信经营,符合上述支持领域、具有较好发展质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第四条 鼓励创新发展
1.研发投入补贴。鼓励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攻关,符合条件的按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委)
2.知识产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项(专利项目奖)等奖项的企事业单位,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项目,按实际交易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成果转化补贴。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对在杨浦区转化的研发成果,经认定评估后,按获取研发成果的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
4.产业项目资助。对获得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等国家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区级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在专项政策中明确支持标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等)
第五条 促进提质增效
5.资质奖励。对获得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总部、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等国家级、市级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区级资质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在专项政策中明确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等)
6.质量与标准化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重点商标、“上海品牌”认证,或中国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等国家级、市级荣誉或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于正式发布施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类分档给予参与起草制订的企业奖励,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支持强基扩能
7.纳统奖励。支持优质高成长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首次纳入或转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可分类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投资促进办、区统计局)
8.成长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或年产值或年销售额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优质高成长企业,可分类分档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区统计局)
9.上市补贴。持续实施“浦江之光”闪耀杨浦专项行动,对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七条 推动集聚成势
10.办公用房补贴。对在杨浦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或新设立企业,符合条件的,择优分档给予一定补贴,购房补贴最高1000万元、租房补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办、区科委)
11.开办费用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企业,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开办费用资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办、区科委)
12.综合质效奖励。企业可结合自身所属产业领域、发展成效、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申请经营性奖励等综合质效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办、区科委)
第八条 加强空间保障
13.创新孵化奖励。鼓励企业发起或参与举办高质量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获得国家级、市级称号的创新创业载体,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创新孵化成效明显的载体,可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4.高品质园区奖励。支持各类园区提升服务品质和产业能级,推动重点产业特色化、集群式发展。对年度考核优良的各类园区,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等)
15.高能级楼宇奖励。鼓励提高商业商务楼宇管理运营水平,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发展能级。对楼宇内企业综合贡献首次超过亿元的,给予其管理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办)
第九条 创新金融支持
16.融资成本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类贷款给予最高2个百分点费率补贴,对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收取担保费率低于市场水平的,经认定后按费率差额给予最高2个百分点奖励。对于企业债务融资利息,符合条件的按5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补贴,同一笔债务补贴时间最长3年。(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7.股权投资支持。发挥国有资本、政府出资基金的产业导向功能,推动构建“科技创新、产业提升、金融支撑”的良性发展循环,综合运用“拨投结合”“招投联动”等多种方式,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产业项目、企业给予一定股权投资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国资委)
第十条 人才多元激励
18.创新人才支持。锚准重点产业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持续加大招引力度。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创业、安居、就医、出入境等各类便利。对杨浦“创业之星”大赛获奖落地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或给予相应安居补贴。对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创新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投资促进办、区科委等)
三、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联合会审
健全区产业政策联合会审机制(以下简称区联审会),区联审会由分管综合经济和分管产业的副区长联合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其他产业部门按需列席会议。区联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区联审会议事规则、产业政策统筹协调等工作。专项政策应经区联审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管理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做好产业政策兑现,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专项政策牵头部门按照《杨浦区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扶持资金保障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选取相关政策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产业项目招引机制
区投资促进办负责优化完善产业项目招引和激励机制,会同产业部门推进重点产业链延链、固链、补链、强链以及产业项目落地等工作。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政策衔接
本指引发布后,现行有效期内的各专项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指引相同事项到期后如需继续实施的,参照本指引修订后执行。本指引未明确事项,由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明确。
各责任单位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指引框架下制订或修订相关专项政策。专项政策应根据各重点产业发展实际,按照产业扶持资金“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精准匹配、规范高效”的使用管理原则,选取本指引中相关政策措施,也可结合产业特点研究提出专业性措施作为补充。
第十五条 产业领域认定
本指引发布后,新设立或新引进企业,由户管单位按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标准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在企业报户管时同步向各政策主管部门及区统计局报备。区统计局负责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复核,并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跟踪分析提供数据支持。本指引实施前已办理产业领域认定的企业可继续获得相关扶持。
第十六条 其他
1.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2. 国家、上海市、杨浦区出台的各项支持措施,相同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来源::上海杨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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