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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促进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2024-2026

发布时间:2024-10-25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122

​《黄浦区促进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黄浦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实施方案》(沪商外资〔2024〕15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9号)等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积极开展股权投资以服务实体经济、赋能产业升级,助力黄浦区推进全市首批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通过获得股权方式开展的投资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二条 鼓励跨国公司开展股权投资

(一)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开展股权投资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QFLP管理企业”),经综合评估给予QFLP管理企业一次性投资奖励。

外国投资者作为QFLP管理企业之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QFLP基金”),经综合评估给予QFLP基金投资奖励。

(二)鼓励跨国公司通过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开展股权投资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经综合评估给予设立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投资奖励。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经综合评估给予管理人或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投资奖励。

(三)鼓励跨国公司通过持有备案的基金份额开展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管理人之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备案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经综合评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投资奖励。

(四)鼓励跨国公司直接开展股权投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货币出资方式直接开展股权投资,经综合评估给予被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货币出资方式直接开展股权投资,经综合评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投资奖励。

上述第(一)至(四)项出资形式均应为货币出资,被投资企业均应未上市,股权投资的投向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不涉及房地产、证券投资等领域。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具有股权关系的相关企业可同时享受上述第(一)至(四)项投资奖励,但年度投资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加强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服务

加强对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设立相关事项的对接辅导,优化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设立的一口服务流程,积极做好股权投资机构落地服务。加强与市级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给予办理指导和便利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市股权投资基金快速通道。

第四条 加强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的募资服务

鼓励跨国公司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积极拓宽募资渠道、对接多元化资金来源,培育壮大各类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搭建募资对接服务平台,支持跨国公司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对接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和国有投资平台。鼓励跨国公司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主动对接其他市场投资主体及全球资本,持续创新募资手段。

第五条 加强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对接服务

搭建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与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平台。支持跨国公司加大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和上海市重点产业的投资力度,重点鼓励跨国公司加大对黄浦“3+3+X”产业领域和未来赛道的投资力度。结合区域功能区建设,持续开放项目资源。发挥外滩金融集聚带优势,推动股权投资与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联动发展。依托中央科创区、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功能,引导加强对创新性引领性项目的投资力度。

第六条 加强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培育服务

加大对跨国公司所投项目或企业发展的服务供给。依托区外资工作推进小组平台,优化产业政策服务,提升综合服务效能。积极搭建跨界合作平台,推动市区联动的产融对接合作,加强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与孵化平台、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社会资本的互动合作。

第七条 优化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服务

完善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多元化退出机制。支持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对接重点领域市场化并购整合渠道。鼓励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充分利用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实现基金份额高效转让,支持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主动对接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优化被投企业境内外上市服务,加强跨国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衔接。

第八条 优化跨国公司股权投资的服务生态

健全跨国公司股权投资全周期和全方位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搭建综合服务的功能性平台,为跨国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提供空间载体和商务办公支持,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提供落户安居、医疗教育和出入境便利支持。鼓励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财务、法律、风控等服务交流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积极培育健康规范的股权投资行业文化。

本实施意见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黄浦区 投资促进办公室 共同负责解释。黄浦区商务委员会、黄浦区 投资促进办公室 会同黄浦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跨国公司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如遇本实施意见与国家或市级政策冲突,按照国家或市级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4日。

来源:上海黄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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