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建设,深入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建设,完善浦东新区商务高质量发展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纳入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其中部分资金实行区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三条管理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据实列支、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区商务委为浦东新区外资、贸易、商业、航运、会展、新兴服务业等领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等。
(二)区财政局为区级财政预算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保障工作。
(三)各项目所属管理局和镇政府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深化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区建设
1、创建跨境电商、“丝路电商”产业生态圈,推动跨境电商市场主体集聚,提升产业生态功能,打造“丝路电商”品牌。
2、促进新型国际贸易发展,支持贸易型总部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多元市场,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支持深化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建设
3、鼓励各类航运企业提升规模。支持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鼓励航运市场多元化创新。支持航运转型发展。
(三)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建设
4、支持引入高能级主体、高品质商业,鼓励零售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支持首店首发经济,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鼓励商业持续焕新和数字化转型。
5、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支持餐饮高质量发展,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培育壮大数字消费、绿色消费等。
(四)支持浦东高水平对外开放
6、支持更高水平利用外资,鼓励外资企业进一步扩大投资、提质增能。
7、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深化实施全球营运商计划,支持企业设立国际业务总部。鼓励本土企业“走出去”,实施全球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深化实施国际经济组织集聚计划,促进国际经济组织集聚,支持其举办高能级活动。
(五)支持商务服务业创新发展
8、推动会展业提质增效,支持品牌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新展首展落户浦东,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
9、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等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六)经市、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商务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经评审确定的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补贴、奖励等支持方式。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
区商务委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储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区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根据当年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由区商务委、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等单位按照产业类别和支持方式分类受理申报。
申报主体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项目评审
区商务委牵头组成认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按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条资金拨付
区商务委或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责任
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并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三年内取消资金申报主体资格,并列入浦东新区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诫。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
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确定结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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