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推进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原浦东新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现更名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推进专项小组”)会议(2025年 3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发布“十四五”海洋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报告》,经与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现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后续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648 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支持相关涉海类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开展及项目建设,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
第三条(部门分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落实相关示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操作规程,组织项目开展立项、评审、
拨付资金和验收工作;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按时完成示范工作情况和指标日常统计上报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年度实施情况、进度,及下一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等;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的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发改委、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海洋局)、浦东新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及完善,按照国家、市有关部门要求按时拨付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问效、验收等工作,配合完成相关上报工作。
第二章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扶持领域)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内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
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化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关键技术的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与后续试验、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原材料、改造与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相关产品必要的应用推广支出等。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产业技术研发、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要的产业平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平台运转和维护的费用。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投、贷、保、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立项评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及综合评估,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 3500 万元。
各项目根据情况经评审确定扶持方式,评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根据要求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牵头单位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资金拨付)
浦东新区财政依据国家、市有关部门要求按时拨付中央财政下达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管;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可采用委托银行监管方式,强化对资金使用动态跟踪和实时监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做好项目监管。
按照后补助的操作口径,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验收情况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变更调整)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说明情况,提出变更调整申请,
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海洋局、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并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调整申请获批后,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有关变更事项;已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需订立补充协议书,按补充协议书组织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将已拨付专项资金
缴回区级临港专项发展资金账户;因项目调整、撤销或其他影响专项资金执行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开展项目征集、立项和评审,加以扶持。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条(项目管理)
临港管委会负责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可观性和公正性,完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考核及验收的相关要求为:
1、项目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扶持项目实施,做好年度考核、验收等准备工作。申报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和 12 月底前向临港管委会提交扶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的专家对扶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在浦东新区、临港管委会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考核内容给包括工作组织、扶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拨付的依据。
2、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资料。临港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持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将在浦东新区、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3、扶持项目终止按以下方式进行:
(1 )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在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停止建设、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隐瞒重大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临港管委会可在报新区领导小组同意后,单方提出终止要求,停止对该项目的扶持,并收回扶持资金。
(2)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确需终止的,对于未拨付专项资金不再拨付剩余款项。对于已拨付资金, 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将结余资金退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
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对于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该项目牵头单位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逐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推进专项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如国家、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主要考虑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后续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648 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管理监督、附则五个部分。
“ 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资金来源于中央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项目,支持相关涉海类项目。
“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比例(不超过 30%)和额度上限(不超过 3500 万)。明确资金拨付按照
后补助的操作口径,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验收情况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明确了变更调整的处理情形(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需提出变更调整申请,经专项工作小组审批后,报市海洋局、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并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已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需订立补充协议书,按补充协议书组织项目实施等)。
“管理监督” 明确了项目主管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明确了资金审计监督、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要求。
“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推进专项小组负责解释。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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