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宝山“一地三区”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第39号令)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及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所属街镇(园区)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和初审,做好有关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等。
(三)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一地三区”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指标要求)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比值乘以行业系数和规模系数后的值,行业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及后续相关更新文件,规模系数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2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不低于20人。(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方式以及研发投入占比规模系数等信息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后推荐上报区经委,区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进行复核。
第七条(公示和认定)
经审核确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项目调整)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所属街镇(园区)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经委。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项目撤销)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一)评审不合格;
(二)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第(三)、(四)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条(评价考核)
区经委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考核可由区经委或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价时间和方式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通知为准,已有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参加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参加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评价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考核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区经委提交评价材料,区经委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考市经信委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方式,结合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特点,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计算、分析等,得出评价结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至9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责任义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三)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支持措施)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各级产业项目申报、金融贷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宝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区经委将依法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原《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宝经技[2024]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矛盾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来源:上海宝山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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