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江区科技攻关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关键技术攻关,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松江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攻关项目,是指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支持行业技术研发、推动创新应用场景开放等项目。
第三条区科委是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跟踪、验收等工作,确定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并履行监督管理。区财政根据区科委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情况安排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原则为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集中资源和力量,强化创新攻关科研组织新模式,引导加大科研投入,促进我区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主体高效协同。
第二章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申报主体范围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社会团体、医药卫生单位、农技推广及科研单位等。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项目申报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通知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六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本区科技攻关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申报项目负责人承担以往年度项目未验收的,不得在项目实施期内申报新项目,待项目验收完成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区级科技攻关项目分为揭榜挂帅项目和行业攻关项目两类。
(一)揭榜挂帅项目:项目以“揭榜挂帅”的模式,由技术需求方根据本单位产品和技术研发应用需要,提出拟通过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攻关解决的技术需求。设需求征集、需求评估、需求发布、需求对接等环节。
(二)行业攻关项目:项目面向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攻关需求,包括医药卫生类、科技农业类和其他行业类。
第八条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采取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园区初审、专家评审、区科委审定的方式择优评选,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通知发布。区科委每年按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领域按照松江区科技发展特点和情况,适度调整。
(二)申报受理。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区科委进行申报,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对项目关键技术、计划进度、验收指标及经费预算等内容予以说明。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园区初审后,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三)专家评审。区科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受理,征询区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四)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经区科委党组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科委完成立项工作。对于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复核。
(五)合同签订。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成果权益、解除变更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项目调整。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项目合同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并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调整经费预算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区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区科委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区科委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或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变更事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区科委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七)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超过1年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八)区科委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区科委核查批准后,完成返还项目经费等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区科委将以材料审核、现场答辩等形式开展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力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三)因不可抗力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区科委按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尾款。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停止拨付项目尾款,按照相关规定需返还结余资金的,结余资金应及时按原渠道返还。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立项项目共分两类: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
(一)立项资助项目在项目立项后、验收通过后分别划拨项目资助总额的50%。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立项不资助项目,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六条科技攻关项目采取无偿拨款资助方式。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依法追究责任,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区科技攻关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攻关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必要的材料费、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组织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区科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将项目纳入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规范。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9日。原《松江区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松科委规〔202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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