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经〔2025〕18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提升本区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水平,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根据《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5〕2号)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并在本区开展技术改造投资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三条(重点领域)
重点支持本区“4+N”主导新兴产业及其他关键核心领域。
第四条(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在本区实施技术改造并成功获得市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给予10%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五条(项目申报和验收)
1.本办法按操作细则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属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区经委、区财政对相关申报项目开展受理和验收工作,对涉及按核定投资额支持的项目视需要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区经委会商区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支持方案。
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
4.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扶持资金由区、街镇(开发区及国企)按财力结算比例分别承担。
第六条(附则)
1.同一事项按照“不得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2.本支持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3.本办法自2025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奉经〔20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原实施细则申请补贴的项目继续适用原实施细则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提升本区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水平,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根据《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奉经〔2025〕18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
技术改造范畴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设施设备、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二、支持对象
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并在本区开展技术改造投资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在本区注册满三年。
2、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其中设备和仪器投资不低于400万元。
3、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 24 个月内,同一建设周期内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4、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建设开工日期为立项(备案或核准)开工日期。
四、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在本区实施技术改造并成功获得市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给予10%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项目申报
奉贤区技术改造专项申报工作常年受理(网上申报平台:https://fxcy.67156715.com)。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开发区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
六、申报材料
1、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核准)复印件;
5、环评审批意见或相关材料复印件;
6、项目申报所需的其它材料。
七、项目验收
1、项目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2、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得超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其中核定设备和仪器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 80%。
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且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须大于500万元并不低于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的80%。
4、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专项审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验收。
5、原则上项目验收时,已纳入“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已完成投资、建设。所涉及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完整。
八、验收材料
1、奉贤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小结;
2、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
3、奉贤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4、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5、有关技改前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验收所需的其它材料。
本实施细则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奉贤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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