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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张江高新区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5

发布时间:2025-07-0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14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注册在张江高新区青浦园、西岑园范围内,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企业;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正常申报后,保持注册地稳定。

第二条 扶持标准

1.对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

2.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3.对高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方式

对第一类项目根据上级要求予以支持;对第二类项目采用前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第三类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青浦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政策申请表》。

2.《项目申请书》。

3.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管理流程

第一类项目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管理;第二、第三类项目管理流程如下:

1.项目发布

通过青浦区科委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子园推荐

区科委向项目所在子园(镇、区属公司)征求推荐意见。

4.征求意见

区科委向相关单位征求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和违法违规等相关情况。

5.项目评审

区科委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6.项目公示

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青浦区科委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区科委予以核实释疑;对未经核实或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

7.项目立项

经区科委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科委发文。

8.合同签订

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主体拨付经费、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合同文本由区科委统一制作。

9.项目验收

区科委组织专家对到期项目进行验收。后补助项目立项视同验收。前补助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项目终止。

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按验收核定金额拨付尾款;如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返还资金。

不通过验收: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项目尾款停止拨付,项目单位返还首期款。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单位因不可抗因素提出项目终止的,经区科委审核同意后,停止拨付项目尾款,项目单位根据前期投入核定金额返还结余资金。

10.资金拨付

区科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全部拨付完成前,项目单位迁出资金适用区域的,终止项目、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放弃已立项项目的,终止项目并返还已拨付资金。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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